双重价值条款的由来和特点

发布时间:2024-04-17 点击:25
由于船舶的价值比较高,被保险人在投保时,通常希望能够减低保额,少付保费;而保险人则希望被保险人定额投保,多赚保费。为了解决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这一矛盾,经过双方协商,可以在船舶保险单中订明两种保险金额(即双重价值),当保险船舶发生全损时,保险人按低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;而对保险船舶的部分损分(或部分全损),则按高的那种保险金额来计算赔偿额。 
至于按照双重价值鉴定的保险单的保费计算,则按照船舶保险中的“全损险”和“综合险”之间的折衷费率计收。双重价值条款是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协商签订的,所以,它既保护了保险人的利益,也保护了被保险人的利益,比较公平合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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